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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为什么不能“挪用”“自己的钱”

http://www.cnxz.cn 中国鞋网 更新日期:2014-03-20 14:27:55 浏览:5382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打印

  【中国鞋网-财务管理】许多民营企业家分不清自己个人资金和民营企业资金的差别,错误地认为民营企业的资金就是自己的资金,随时需要就随时取用,从企业取用资金就像从自己钱包里取钱一样方便。其实不然。民营企业家作为自然人,其个人存款或者个人钱包里的钱归自己个人所有,由自己个人自由支取;而民营企业作为法人,企业的资金在分配利润之前都应该是企业法人的钱,也就是企业的“公款”,绝不等同于企业家个人的资金。民营企业的资金,民营企业家虽然也有权安排使用,但只能代表企业归企业使用,而不应该随意归自己个人使用。尤其是多个股东共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资金,由于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更属于企业“公款”,也更应该遵守企业规定按制度使用。

  这里,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介绍一下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处理措施。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第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曾经著名的企业家胡志标、爱多创始人,就因为挪用资金罪等罪行身陷囹圄。所以,企业家应该在个人的钱和公司的钱之间设立“防火墙”,避免挪用。(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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