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总代理(省级代理商)加盟条件:
具备正常工商营业所需用的各种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等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个人商业信誉,认同品牌的经营理念,愿意长期精诚合作,不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有长期稳健的经营心态,具有谋求长期发展的商业理念 具备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和规范的办公场所等,按照要求并建立专业的营销团队。 具备较强的网络建设能力与管理能力、市场推广能力,有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协助开店投资者准确的选址和准确定位,协助代理区域内所有店面的开业经营指导 能按品牌手册要求装修专卖店。 自营开设的在省会和重点城市的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他地区城市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自营开设的在省会和重点城市的营业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其他地区城市的营业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能服从公司市场管理的要求;认同且愿意执行公司相关的市场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条约、结算政策、广告促销方案等。 交纳规定金额的保证金;首次进货达到公司定量要求,并能完成季度、年度销售任务。 能完成合作产品经销区域的销售定额及其它市场目标(如市场占有率、分销网络建设目标等),保持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的持续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