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财政部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2009年我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5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其中,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维持不变;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继续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并调低11种胶卷的从量税税率。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为有效发挥关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2009年将对67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燃料油、石料等资源能源类产品,氨水、环氧树脂、液晶显示板用偏振片、空调用无级变速压缩机、大型清障车底盘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等先进工农业设备,疫苗、无障碍升降机、陶瓷等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及部分家居生活用品等。继续对进口天然橡胶实施选择税。同时,为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继续以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焦炭、原油、金属矿砂、铁合金、钢坯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继续对复合肥等化肥及其原料等征收特别出口关税,并降低了税率。此外,继续对尿素、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在用肥淡季出口关税继续采取差价税形式。
2009年我国将在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和关税优惠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以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1)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十国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三步正常降
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约80%;
(2)继续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四步全面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有6978个,平均优惠幅度超过80%;
(3)继续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三步全面降税。降税后,协定税率低于相应最惠国税率的税目有6191个,平均优惠幅度约37%;
(4)继续对原产新西兰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二步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有6989个,平均优惠幅度超过40%;
(5)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个别税目商品的适用税率进一步下调,平均优惠幅度约23%;
(6)继续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目前原产地标准的制定情况,2009年1月1日起以零关税进入内地的港澳产品税目数将分别达到1539个和681个;
(7)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首次对原产于新加坡的部分商品实施降税。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相比(新加坡同时是东盟成员国),我国有708个税目对新加坡加速降税,其余税目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降税幅度保持一致。降税后,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税目有2739个,平均优惠幅度约75%。
此外,2009年我国将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税率,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
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我国2009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