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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许可证申报程序

http://www.cnxz.cn 中国鞋网 更新日期:2010-01-20 17:06:23 浏览:13099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打印

  一、 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动植物源性食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申请进境肉类方面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并已经直属局资格认定并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实施机关


  委托受理初审机构:广东检验检疫局(具体部门:食品监管处)


  终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三、 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 收费


  审批不收费。


  五、 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每次申请必须在互联网上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于网上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广东局。其中,持信城通电子密钥的企业可进入信城通网站www.itownet.cn“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栏目进行填写;持有九城公司 单证 帐户的企业,可进入九城 单证 “申报业务”-“进境动植物许可证”模块进行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电子申请表后7日之内,将随附材料送达广东局。


  电子密钥可到广州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话:020-38497007。


  九城 单证 帐号可到广州九城公司购买,电话:020-38290978-176。


  购买的电子密钥或九城单证帐号必须经过广东局注册开通后方可使用.


  2、每个企业每一次申请须填写广东局提供的《食品监管处进境动植物产品电子审批呈批表》,该表可到广东局网www.gdciq.gov.cn“食品监管”栏目下载填写打印以纸质方式提交给广东局。


  3、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每一次申请须提供该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所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进境口岸分支局需加注该企业进口(过境)情况实质审查意见。


  4、申请植物源性食品或动物源性食品(肉类除外)的企业每一次申请须提供由口岸分支局签章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


  5、重要与敏感动植物源性食品再次申请时须提供《重要与敏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情况报告表》.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7、根据国外疫情等特殊情况,总局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六、许可程序


  第一步 企业备案(首次申请)


  申请进口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的申请企业首先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表(进口肉类)》,提供企业的基本资料以及近三年进口冻品的基本情况,并送到现主要进境口岸的分支局加注意见。申请企业将整套认定材料(需提供原件对照核实)提交广东局,由广东局审核通过后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


  申请其它动植物产品(除肉类外)的企业直接到广东局进行企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报检 单位登记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广东局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


  第二步 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企业填写《申请用户电子注册表》后将电子密钥或九城帐号交到广东局进行注册开通, 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申请用户电子注册表》可于受理窗口领取.


  第三步 上网申请


  使用电子密钥或九城单证帐号上网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于网上发送至广东局。


  第四步 提交随附单证


  按提交材料目录将所需材料提交到广东局.


  第五步 广东局受理,审核通过并提交总局终审


  第六步 领取许可证


  企业可使用电子密钥或九城单证帐号从网上查到许可证受理情况,当受理状态显示为已出证,则可到广东局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4年第49号公告);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004年第8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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