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 报检 单必须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定并统一印刷的 报检 单,目前使用的出境货物 报检 单格式编号为[1-2(2000.1.1)]。
2、出境报检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必须确保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完全一致。
3、报检单必须按照所申报的货物内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随附单据相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此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写“***”。
4、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注意必须是本人手签,不得代签。
5、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随附单据一致,防止因填单差错而延误办理报检手续。
6、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写一份报检单。“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合同、同一类货物、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特殊情况除外。
7、其余规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二、填单制单说明:
1、发货人/收货人:是指该批货物的贸易关系人,发货人按合同/ 信用证 的卖方填写,收货人按合同/ 信用证 的买方填写。对于无合同/ 信用证 的,可按发票的买/卖方填写。若检验检疫证书对发货人/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声明。
2、货物名称:按所申报的货物填写,货物名称的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并与随附单据一致,对工业制成品如机械、电子、轻工、食品罐头等还应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
3、H.S.编码:根据所申报的货物,按照《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分类填写。H.S.编码涉及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报关等环节,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4、产地:按货物的原产地填写。
5、数/重量:按所申报货物的数/重量填写,填写时应注意计量单位。
6、货物总值:按所申报货物的货值填写,货值必须与合同或发票一致,填写时应注意币种。
7、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的类型、名称及号码,如船舶填写船名、航次,飞机填写航班号等。
9、贸易方式:按具体的贸易方式填写。
1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存放地点,如XX仓库、XX码头等。
11、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编号。
12、信用证号:填写信用证号。
13、用途:填写货物的用途,如食用、种用、饲用等。
14、发货日期:填写货物的出运日期。
15、输往国家(地区):填写货物的最终销售国家(地区)。
16、许可证/审批号:申报涉及需许可/审批的货物应填写相应的许可证/审批号。如:“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出口生产企业卫生登记、注册证”、“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口化装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出口商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及其他证书的编号。
17、启运地:填写货物的报关出运口岸,对本地货物需运往其他口岸报关出境的,应注意申请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活动物的启运地应填写起始运输地点。
18、到达口岸:填写货物运抵的境外口岸。
19、生产单位注册号:所申报的货物涉及许可/审批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应填写该批货物的生产单位检验检疫登记备案号。
20、集装箱规格、数量号码:按实际情况填写。
21、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合同/信用证对检验检疫有相关要求的或输入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其他报检时需特别说明的,应在此栏注明。此栏兼做备注栏使用。
22、标记及号码:即货物的唛头,按合同、发票、装箱单所列的货物唛头填写,对散装、裸装货物或无唛头货物应填写“N/M”。
23、随附单据:按随附单据类型填写。
24、需要证单名称:按所需的检验检疫证单名称填写。检验检疫证书一般为一正二副,若对证书的正、副本数或证书的语种有特殊要求的,请在备注栏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