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交承运人”的概念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 术语 有三种,它们是:
FCA (… named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这三种贸易 术语 不仅适用于 海运 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它们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通则》对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货交承运人”这一交货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铁路运输中货物够装满一整车或整集装箱,以及内河运输和公路运输中在卖方所在地点交货时,卖方有责任把货物装入运输工具。在其他情况下,卖方都是在承运人所在地点交货,只需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海上运输来说,明显不同于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船传统方式。
和传统贸易 术语 的比较
FCA 、 CPT 、 CIP 与传统的 FOB 、 CFR 、 CIF 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 FCA 和 FOB 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 CPT 和 CFR 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 CFR 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 CIP 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 FOB 、CFR、ClF,只适合于 海运 和内河运输;(2)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海运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所以,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 CIF 方式从海运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