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等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限额部分,须征收进口行邮税。
*注意:
1、禁止邮寄以下物品进出境:人民币、外币和有价证券;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物品。
2、邮寄国家限制物品进出境,须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邮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出境,必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个人邮寄古旧文物出境,必须提交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和加盖在文物上的火漆印。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
三、办事准备
如实申报邮寄物品内容,接受 海关 监管。
对超出免税限额部分邮递物品缴纳行邮税。
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交验相关进出境许可证件。
四、办事机构义务
办理相应征税、验放手续并在《进出境旅客境行李物品申报单》上签章。
对没收的违禁品开具《 海关 扣留凭单》,对需要纳税的物品,开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
五、办事程序
进境
进境邮包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对在限值范围内,不含国家禁止进境物品、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超出免税额、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能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2、对超出免税额的邮包,海关开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由邮局向收件人代为征收;
3、对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海关暂留并发出面洽通知,待收件人提供有效证件后予以放行;
4、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进境物品,海关没收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包或单独邮寄给收件人;
5、对超出正常自用范围或限值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进口退回原处"印章,由邮局直接退运境外;
6、对邮包内含有限制进境物品但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或收件人要求将应税物品退运境外的,在海关监管下办理上述物品的退运手续;
7、对超过邮局保管期限、但收件人未纳税、领取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准予退运"印章,由邮局退运境外。
8、其它邮件在处理中需要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邮包收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对需要纳税的邮包,收件人可在领取邮包时向邮局缴纳;对需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收件人应向海关面交有关证件后领取邮件。
出境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办理邮寄手续,并在报税单或详情单上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等。邮包汇总并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且未超过限值,或超过限值但能提供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2、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出境物品,海关没收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邮寄给寄件人;
3、对超过限值、或含有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但不能提交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出口"印章,由邮局退回寄件人。
4、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邮包寄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
六、办事时限
正常情况下自海关监管开始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