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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规定特首离职一年内禁从事私人业务

http://www.cnxz.cn 中国鞋网 更新日期:2009-12-16 16:40:50 浏览:8953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打印

    澳门第二届特区政府任期即将结束,备受社会关注的“高官过冷河法案”(《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法案14日在立法会全体会议上以紧急程式获得通过,法案将于公布翌日起生效。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向立法会引介法案时表示,第二届特区政府任期即将届满,为规范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从事私人业务等事宜,推进特区的廉政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公正想象,完善特区法律体系,以及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的情况,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此法案。


  陈丽敏说,此法案旨在订定对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限制制度。法案规定,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自终止职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私人业务。离任行政长官在该期限终止后的两年内,如要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应向行政长官取得许可。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下述规定:从事中央政府或特区政府委任或指派的工作;从事有地区或国际组织委任的在慈善、学术或非牟利机构的工作;如离任主要官员属确定委任的公务员,其返回原职位。


  法案也规定,行政长官可以在具体个案中,为维护澳门特区的公共利益,拒绝请求或有条件许可有关请求。针对拒绝请求的决定而提起的司法上诉不具中止效力。


  法案规定,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须履行保密义务。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在未经行政长官预先许可前,不得在刑事程式中就其在职时获知的机密或非公开的事实被询问,或以任何形式作证言。


  如违反终止职务后首年不得从事私人业务的限制,又或未取得许可而从事私人业务者,可被科处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罚金,以及可被禁止担任公共职务,为期5年。


  获正式通知从事私人业务的请求已被拒绝后仍从事该项私人业务的离任行政长官或主要官员,构成加重违令罪(即可处最高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罚金),及可被禁止担任公共职务,为期5年。


  陈丽敏回应议员质询时表示,这法案是在第二届特区政府任期即将届满前提交,目的是为避免出现法律真空而单独抽取“过冷河”部分进行立法,至于特区政府研究已久的高官卸任制度包含福利、待遇,并且涉及司法官员等在内的详细制度,特区政府对剩余的部分会继续研究,争取早日立法。


  经过讨论后,立法会以23票支持,4票反对接受以紧急程式审议法案。由于该法案的立法原意并无争议,在大会随后的一般性审议和细则性审议中,并无大的分歧,特区政府代表只就议员关注的条文措词作出解释,并简单修改争议较多的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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