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将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意见稿还明确了八种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名称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