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政府公报12日公布刊登行政长官颁布批示,清晰领导级官员“过冷河”准则。
行政长官批示明确:按照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正、副局长等属于领导级的官员在离职后半年内若从事私人业务,须得到行政长官许可。
新颁布的批示订出5种拒绝许可的情况,包括领导级官员准备任职的私人机构是官员离任前1年内所监管的对象、官员曾代表行政当局与这家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以及曾参与涉及这家机构的任何公共政策及决策等。
行政长官批示指出,订出这些标准的原则,是为了维护行政当局公正无私及廉洁奉公的形象。
去年12月16日,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这部被民间称为“高官过冷河法案”的重要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于离任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私人业务等。该法律填补了澳门法律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