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修订后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按照程序,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
修订后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增加了对驾驶员年龄、学历和驾驶经验的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条件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对于一些常见的出租汽车违规现象,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处罚额度。对于无故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等行为,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可并处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者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原条例规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在营运途中故意绕行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订后一并改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