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前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捕等手段,纠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做法。
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尤其要重点监督对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情况。另外,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不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检察院有监督权却难监督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但未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作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我省的诉讼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立法不完备。具体来说包括了检查院在对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审判监督上面临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院享有对诉讼活动的司法监督权,但是在现实工作中,这种监督往往是无从着手的,于是目前各省已经纷纷通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下发决定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该立案的不立案,检察机关须受理审查
近日,最高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定》出台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这种违法的情形,可以通过不批捕、不起诉来监督纠正。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监督。
《规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受理并审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信息等,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也应当依法审查。
另外,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做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该负责人指出,这项规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确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二是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三是强调了受理案件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
广东省人大出台的《决定》中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不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先以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